1-1 行政許可申報材料公開的相關要求
1-2 定向發行申請材料中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的具體要求
1-3 向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的具體要求
1-4 非上市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相關要求
1-1 行政許可申報材料公開的相關要求
為做好行政許可申報材料中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等)申報稿和對反饋意見的回復的公開披露工作,申請人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和對反饋意見的回復時,申請人應當出具書面聲明,同意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等)申報稿和對反饋意見的回復。
二、申請人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等)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掛牌公開轉讓(定向轉讓、定向發行、重大資產重組、定向發行優先股等)的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注冊。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等)申報稿不具有據以公開轉讓(定向轉讓、定向發行、資產重組、定向發行優先股等)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等)全文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
三、申請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等)申報稿和對反饋意見的回復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 定向發行申請材料中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的具體要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申請定向發行行政許可需要提交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報告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申請行政許可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是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
為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防止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披露前因財務報告有效期問題影響融資安排,鼓勵有持續融資安排的掛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報告。
1-3 向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的具體要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范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員工持股計劃參與定向發行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掛牌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監管要求。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
1-4 非上市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相關要求
不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且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非上市商業銀行申請發行優先股的,除遵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首次申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審核標準的相關要求,且股份確權數量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含百分之八十),但無須提交該指引所列的申請文件。中介機構應對申請人是否滿足審核標準進行核查并在優先股發行申請文件中發表明確意見。
二、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制作并提交申請文件。
三、優先股發行后,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登記存管。
四、信息披露不適用全國股轉系統關于優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規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申報材料公開的相關要求》、《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非上市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相關要求》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