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2023年1月13日,證監會在原律師事務所備案信息采集系統基礎上,上線了統一備案系統律師事務所備案模塊(以下稱統一備案系統)。為方便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做好備案工作,證監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3號》,請各律師事務所在備案過程中嚴格對照適用。
一、備案類型
《備案規定》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首次備案(《備案規定》第十條)、重大事項備案(《備案規定》第十六條)、年度備案(《備案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和重新首次備案(《備案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四種備案類型。
(一)首次備案。律師事務所從事《備案規定》第五條所列證券法律業務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首次備案。律師事務所從事《備案規定》第五條所列證券法律業務時,只須進行一次首次備案即可,無需“一事一備”。律師事務所備案不屬于行政許可。未從事《備案規定》第五條所列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無需提前進行首次備案。
(二)重大事項備案。已完成首次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在發生《備案規定》第十六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重大事項備案,不得長期積壓重大事項備案。
(三)年度備案。已完成首次備案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備案材料,盡早完成年度備案工作。未進行首次備案的律師事務所,無需進行年度備案。
(四)重新首次備案。連續一個自然年度未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豁免重大備案和年度備案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未按照《備案規定》要求按時完成年度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再次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首次備案。未再次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無需進行重新首次備案。
如已完成首次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因合并、分立注銷的,或者因自行決定解散等原因終止展業的,應當在被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有關情況。
二、備案系統注冊
為方便律師事務所提交備案材料,證監會在政務服務平臺(https://neris.csrc.gov.cn/)上線了統一備案系統。律師事務所僅需要通過統一備案系統報送備案材料,無需再向證監會和司法部報送紙質等其他形式的備案材料。
律師事務所在報送備案材料前,需要在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首頁“組織機構注冊”欄目注冊賬號,成為政務服務平臺用戶。注冊賬戶時,組織機構類型選擇“合伙企業”。律師事務所由總所負責注冊賬號,且只能注冊一個賬號,統一負責報送本所的備案材料。律師事務所分所不得注冊賬號,不得以分所名義報送備案材料。
三、備案材料報送
律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備案工作,指定律師專門負責備案工作,認真學習《備案規定》等規定內容,嚴格按照要求準備備案材料,并按照以下要求報送備案材料,保證所報送的備案文件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一)首次備案
1.在統一備案系統填報律師事務所首次備案基本情況
律師事務所要在統一備案系統正確填寫備案內容,如沒有分所、不存在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近三年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情況的,則無需填寫相關內容。律師事務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填報要求:“監管聯系人”是指負責與監管部門溝通聯系對接的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可以是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證券法律業務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累計執業責任保險金額”填報律師事務所(不含律師個人名義)向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累計金額;“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是指保險人向律師事務所(不含律師個人名義)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分所信息”欄目要填報律師事務所的所有分所信息;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人員中的“專職或兼職”是指專職或兼職從事證券法律風險控制工作,專職從事證券法律風險控制工作的,不再從事具體的證券法律業務。
2.上傳首次備案相關附件
(1)“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欄目,上傳律師事務所總所及所有分所完整的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復印件,不可缺頁。
(2)“內部管理制度”欄目,上傳律師事務所結合實際制定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要健全有效,不得簡單抄襲《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內容。
(3)“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欄目,認真閱讀《備案規定》附件2-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備注,并確保填寫內容前后一致。
(4)“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偵查情況”欄目,律師事務所自行說明律師事務所及其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律師是否存在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近三年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情況,無需其他部門出具證明文件。
(5)“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人員和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情況表”欄目,認真閱讀《備案規定》附件2-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人員和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情況表》備注,并確保填寫內容前后一致。
(6)“其他附件”欄目,上傳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符合《備案規定》第五條備案范圍的證券法律服務協議等材料。
(二)重大事項備案
1.機構名稱變更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名稱變更后的執業許可證正本。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住所、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無需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2.住所變更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住所變更后的執業許可證副本。
3.負責人變更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負責人變更后的執業許可證副本。
4.風險控制負責人變更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風險控制負責人變更的內部決議。
5.合伙人變更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新增合伙人或者減少合伙人后的執業許可證副本。
6.內部管理制度變更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變更后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7.誠信狀況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決定文書。
8.涉及民事訴訟及仲裁備案。律師事務所要上傳因執業行為與委托人、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的文書。因同一事由發生多起訴訟或者仲裁的,律師事務所可以上傳一份判決或者仲裁文書,但要詳細說明因該事由發生訴訟或者仲裁的具體情況和進展。
9.設立或撤銷分所。律師事務所要上傳新設分所完整的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或者撤銷分所的有關材料。無論律師事務所新設分所業務是否涉及證券法律業務,均應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三)年度備案
1.在統一備案系統填報律師事務所年度備案基本情況
2.上傳年度備案相關附件
(1)“年度備案基本情況表”欄目,認真閱讀《備案規定》附件2-3《律師事務所年度備案基本情況表》備注,并確保填寫內容前后一致。
(2)“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變動情況”欄目,律師事務所要認真梳理總結上一年度開展證券法律業務的基本情況,結合具體業務說明內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情況,說明內部管理制度的變動情況。內部管理制度發生變更的,律師事務所要說明是否按照《備案規定》要求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3)“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人員和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情況表”欄目,認真閱讀《備案規定》附件2-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人員和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情況表》備注,并確保填寫內容前后一致。
(四)重新首次備案
律師事務所需要重新首次備案的,在統一備案系統“豁免年度備案后重新首次備案”欄目進行填報,報送材料要求參照首次備案要求。
四、備案程序
律師事務所報送備案材料后,證監會將按照備案報送順序審查律師事務所報送的備案材料是否完備以及是否符合規定。
律師事務所報送的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在律師事務所報送備案材料10個工作日內,通過統一備案系統一次性告知律師事務所補正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補正。
律師事務所報送的備案材料完備的,證監會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統一備案系統查詢備案狀態。證監會將定期在官網“主動公開目錄”中“律師事務所”欄目公示通過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名單。有關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其他備案和監管事宜,也將在此欄目公布。
對于未按照《備案規定》要求按期報送備案材料、未按期提交補正材料的律師事務所,證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理,并向市場通報。
五、咨詢途徑
律師事務所在備案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咨詢:
(一)郵件咨詢:lsbazx@csrc.gov.cn。
(二)信函咨詢:證監會法律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郵編:100033)。
律師事務所來信咨詢時,請詳細說明備案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并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