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均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系統辦理。發行人應當通過保薦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本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本所收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本所受理的,發行人于受理當日在本網站等指定渠道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本所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及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本所問詢。審核問詢可多輪進行。
首輪問詢發出前,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與審核人員接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審核工作。首輪問詢發出后,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如確需當面溝通的,可通過發行上市審核系統預約。
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
本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以及中止審核、向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咨詢、請示有權機關、實施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落實上市委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或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委召開審議會議,對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以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上市委可以向發行人、保薦人等相關主體代表詢問并要求回答。上市委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本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出具相關審核意見。本所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本所進一步問詢。
本所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本所上市公司(簡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均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系統辦理。上市公司應當通過獨立財務顧問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3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請文件,本所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于受理當日在本網站等指定渠道預先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相關文件。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組上市的,本所重組審核機構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上市公司、交易對方、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應及時、逐項回復本所問詢。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的,本所重組審核機構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首輪審核問詢。審核問詢可多輪進行。
首輪問詢發出前,上市公司、交易對方及有關各方,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就審核事項與審核人員接觸,干擾審核工作。首輪問詢發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對方、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如確需當面溝通的,可通過發行上市審核系統預約。
重組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并提交重組委審議。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組審核機構經審核,不再進行審核問詢,直接出具審核報告,并提交重組委審議。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組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審核的決定;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的,本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交易對方、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以及中止審核、向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咨詢、向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履行請示報告程序、實施現場檢查或者現場督導、落實重組委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要求進行專項核查、法定節假日等情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快速審核”流程可減少問詢輪次和問詢數量,優化審核內容,提高審核效率。
“小額快速”審核流程不進行審核問詢,受理后直接提交重組委審議,并自受理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作出終止審核的決定。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購買資產的,重組委召開審議會議,對本所重組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以及重組申請文件進行審議。重組委可以向上市公司、交易對方、標的資產、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代表詢問并要求回答。重組委通過合議形成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組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本所審核通過的,向證監會報送本次交易符合重組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及上市公司申請文件,但不涉及股份發行的重組上市除外。證監會在注冊程序中,要求本所進一步問詢的,由本所提出反饋問題。
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上市公司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本所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實行電子化審核,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系統辦理。上市公司應當通過保薦人以電子文檔形式向本所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本所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應于受理當日通過本所網站披露募集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及時、逐項回復本所問詢。審核問詢可多輪進行。
首輪問詢發出前,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與審核人員接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審核工作。首輪問詢發出后,如確需當面溝通的,可通過發行上市審核系統預約。
上市公司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審核機構認為不需要進一步問詢的,將出具審核報告提交上市委進行審議,本所結合上市委的審議意見,出具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并上市的,本所結合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直接出具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或者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以及中止審核、向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咨詢、向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履行請示報告程序、實施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落實上市委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要求進行專項核查、法定節假日等情形,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
上市公司申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并上市的,上市委召開審議會議,對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以及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議。上市委可以向上市公司、保薦人等相關主體代表詢問并要求回答。上市委通過合議形成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本所結合上市委審議意見(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適用),出具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本所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上市公司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本所進一步問詢。
本所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上市公司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內有效,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證券,發行時點由上市公司自主選擇。
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授權的董事會通過本次發行事項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募集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本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保薦人就本次發行上市發表明確肯定的核查意見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相關審核意見和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如發行上市審核機構發現本次發行上市申請明顯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本所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收到按照簡易程序報送的審核意見、上市公司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